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南法办通〔2022〕14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并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于2022年3月24日至4月23日、4月24日至5月3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两次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分别为30天和10天,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二、于2022年4月1日至4月16日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共有1个单位反馈有修改意见,12个成员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其余成员单位未反馈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1 | 市司法局 | 一、建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项“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第(三)项“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单位阻挠管理中心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的免罚情形表述予以斟酌。 二、建议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第(四)项“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对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经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将骗提的住房公积金退回,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的”中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予以删除或修改。 三、建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五)项“违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成功,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主动承认错误的。”予以删除。 | 全部采纳 |
2 | 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武鸣区政府、宾阳县政府、隆安县政府、上林县财政局、中铁南宁局土地房产部无修改意见。 | ||
3 | 其余成员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