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人员新增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对象及条件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月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时调入单位确定的月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提交材料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四、注意事项
新增人数多于5人的,请拷贝相应表格的电子版给受理人员用于批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