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单位或个人信息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条件及要求
缴存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四、提交材料
(一)单位信息变更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法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新的法人或负责人证书副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变更的,提供新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的,提供:
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登记的,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更正材料;单位填报信息有误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更正说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