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申请条件: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需材料:
1.《关于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函》一份;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书应经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签名同意;
3.《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一式二份;
4.(1)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宁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提供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一份;(2)单位经营性亏损的,提供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5.《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五、缓缴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关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函》一份;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书应经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签名同意;
3.(1)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南宁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提供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表一份;(2)单位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获批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文件;
4.《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