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人员封存
二、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2年3月3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三、对象
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已缴交至应缴月份的),单位应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并转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四、提交材料
(一)变更原因是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调动的:
(1)《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如由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为用工单位代缴公积金的,提供职工与用工单位或代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等退休材料。
(二)变更原因是暂停缴存或死亡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