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二、 设定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
(二)《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南金通【2017】30号)
三、 申请条件:
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将其外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二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二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单位盖章)。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四、 流程图